厦门公积金贷款新政 相关政策调整今起开始执行
2014-11-03 11:00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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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 可用公积金付物业费
昨天,导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这个月开始,厦门低收入家庭职工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了。
导报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政策,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职工在本市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名下拥有住房(含独立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厦门市民政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付物业服务费时,需要提交身份证、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若提取人为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的,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
提交这些证明后,经厦门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职工如需将提取金额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可提供本市同名银行卡,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电子授权指令,直接将审核提取的金额转账至该卡,申请人甚至不需要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同时,原提取审批过程中执行“保留12个月缴存余额”的规定,也从这个月开始,相应调整为“保留6个月缴存余额”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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