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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博导吴春明诱奸女生 举报者找到开房新证据

2014-07-16 07:40 来源:海峡导报 4
记者联系上“汀洋”进行对话,关于“举报信”内容是其亲身经历

律师点评

  博导诱奸学生算不算犯罪?

  如果网友爆料属实,那么,教授诱奸学生,算不算犯罪?导报记者采访的两位律师都认为,如果查明吴春明只是利用了带研究生的便利条件,恐怕还只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网帖反映,吴春明“挑选老家在外地,温顺听话的女生”、“多数女生事后敢怒而不敢言”等。

  有网友认为,这说明吴违背妇女的意志,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但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如果教授利用自己与被害人的某种特定关系或者职权,迫使妇女不敢抗拒最终就范,就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手段,应当认定为已经构成犯罪。不过,林敏辉律师指出,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违背妇女意志强奸?

  网帖中使用了“诱奸”的表述,并附了吴春明在酒店裸露上身酣睡的床照。

  林敏辉认为,这只意味着吴同女生发生过性行为。“诱奸并不等同于强奸。”他说,即使女生受骗上床,但如果她同吴发生性关系还是出于彼此的自愿,也不成立强奸犯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了“不就范即让女生论文通不过或最终毕不了业”等言辞,使得女生不敢反抗,则成立了法律所规定的“胁迫”;若使用了药物使女生渐渐昏睡,不知反抗,则成立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涉嫌成立强奸罪。

  “小恩小惠”并非胁迫?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首先,论文是否通过和能否毕业也不是导师或论文评审委员会委员一人能说了算的,因此,吴的导师职权构不成有效的胁迫,不足以使妇女不敢反抗。

  其次,女学生是否因心智不够成熟而受到胁迫?林志铭说,女大学生已经成年,她们已经能够做出精确的权衡,不至于会害怕一顶导师的帽子。

  另外,林志铭认为,女生和教授开房拍照本身就说明事发时不是胁迫而是自愿,“施以小恩小惠,比如推荐发表论文、保研、发放补贴”则是收买手段而不是胁迫手段,而事后反悔并不等于违背妇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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