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解读
2014-03-25 16:44 来源: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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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文背景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囊括了所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内容丰富。由于各种各样原因,国家税收政策每年会有调整,包括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每年也会有变化。因此,《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每年都会有部分条款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不再适用,必须进行调整。
二、《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3)》对比主要变化内容
(一)因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改增”,删除了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四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根据我市从事保险代理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业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保险代理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其保险代理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代理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保险代理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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