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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2014-03-25 16:31 来源:海峡导报 0

  海峡导报3月25日讯 近日,2014版的《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导报记者从中获悉,新版管理办法除了删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外,最主要在于允许不同种类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互相抵扣,增加保险代理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每年都会有部分条款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不再适用,必须进行调整。相比去年的版本,今年的新办法因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改增”,删除了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

  能不能抵扣,直接涉及税额的多少。新办法变化最大的一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这就意味着,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不同品种间的金融商品正负差可以互相抵扣,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以前是股票只能抵股票,外汇只能抵外汇,现在互相抵扣,对我们这种涵盖了四大金融商品的公司是个大利好。”厦门一金融公司的财务人员透露。

  不但如此,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此外,新办法增加保险代理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其保险代理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代理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保险代理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据地税部门透露,这主要是因为厦门刚刚出现了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有必要将其纳入征税管理。(记者 香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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