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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病保险今年省内即时结算 个人无需垫付

2014-02-25 08:25 来源:海西晨报 0

政策解读
保障所有疾病
个人无需垫付

  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当参保居民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后,厦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开始起作用了。

参保城乡居民

都享有大病保险

  李钦辉介绍,从2007年以来,厦门逐步将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农村居民和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构建了城乡一体化的医保体系,实现了所有参保居民在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医保待遇等方面的统一。

  2010年,厦门将所有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参保范畴,实行与职工一样的大病保险制度,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在制度设计上的全覆盖和城乡一体化。

大病保险保费
无须个人负担

  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直接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参保居民无需额外缴费,不增加个人负担。2013年下半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460元提高到500元,其中财政补助从原来的360元提高到390元(提前三年达到国家、省“十二五”医改目标要求),个人缴费11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每人每年10.3元,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增加个人负担。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可获得财政补助外,还可以同时享受一份大病保险,获得双重保障。特别是对于低保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或残疾人再就业保障基金全部承担,确保困难人员一个不少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统筹范围。

保障范围
覆盖所有疾病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覆盖所有疾病,充分体现公平。

  只要在一个社保年度内,门诊、住院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都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个人无需垫付
直接刷卡结算

  结算的时候,如果参保居民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保险费,也无需自己垫付,可直接在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会保障卡,自己只需支付大病保险赔付之外、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后,当其费用达到大病保险理赔起付标准时,报销材料自动流转至承保的保险公司,审核后只须参保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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