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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等红灯时车被撞后抢走 原是购车贷款纠纷

2014-01-06 09:30 来源:海西晨报 0

  据林先生回忆,2011年9月,他在岛内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轿车,付完9万多元首付款后,又付了2000元代办费由4S店代办按揭手续。“他们让我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将月付打到卡里。”林先生说,从2011年10月29日至2013年4月29日,他每个月都是通过银行还贷的。“当时4S店让我签了一堆合同,我不知道是向广汽汇理贷款的。”从去年5月至今,林先生就未再还款。

  林先生说,去年11月下旬,广汽汇理公司派了一个姓潘的工作人员到厦门处理欠款事宜。“我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写了一份延期申请书,同时还给了他一把车钥匙。”林先生说,对方承诺15个工作日之内会将车钥匙与新合同一起寄过来。但他一直未收到新的合同。对此,记者拨打潘姓工作人员的手机进行核实时,他称自己在北京,具体情况可以联系广汽汇理,随即挂断了电话。

在厦门设催收部门

  “客户亲自签的合同,肯定知道是在哪贷款的,且划款授权书也写明是委托银行扣款的。”广汽汇理驻店金融顾问陈先生对记者表示,他并不知道林先生提交了延期还款申请书一事。而对于“抢劫”一说,陈先生出示了一份有林先生签名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复印件,其中一条款称: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之目的可以采取必要的合法措施控制车辆。“我们在厦门有专门的催收部门,至于他们采取什么手段要回这辆车的就不好说了。”对此,集美警方称,目前还在调查。

  律师说法:只能由司法部门裁决“林先生有错在先,公司行为也欠妥。”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庆高认为,按照双方合同规定,林先生对于该车辆的按揭款项负有履行责任,公司对该车辆享有合同项下的债权。但是,公司不能自行采取上述强制手段,只能由司法部门来裁决和执行。

  邓律师认为,该公司虽采用了强制手段,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债权,因此尚不构成抢劫罪。同时,如林先生因对方的强制措施而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有权向司法部门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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