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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新版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

2014-01-02 09:37 来源:厦门网 0

改革后

  办企业“先照后证”  经营范围可“自选”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除市政府公布的12项前置审批事项之外,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部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就会将申请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如需要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可以持营业执照再去审批,经批准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这次的改革将使营业执照与经营范围相分离。”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即日起,工商部门发放的新版营业执照将只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事项,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将成为单纯的商事主体资格凭证,只具备证明商事主体资格存在,及公示其登记信息的功能,不再是经营资格的凭证。也就是说,营业执照今后仅能作为企业的“身份证”而非“通行证”。对于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比如餐饮、娱乐、互联网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行业,在取得执照后,企业还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取得行政许可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备案。

  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也不等于商事主体就没有经营范围。根据《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商事主体应当在章程、协议或者申请书中明确其经营范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据悉,本月起,市工商局已开发完成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软件,其中特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划定的行业类别,设计了“经营范围勾选器”,申请人可按照分类标准自行勾选经营范围。商事登记机关将在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企业自行选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公示,公众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查询。

  【温馨提示】

  保留12项

  前置许可项目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厦门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还有12项涉及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设立特定商事主体的行政许可项目,被保留作为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

  这些项目主要包括: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业务的审批,2、金融辅助业(含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典当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审批)、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及业务的审批,3、交易所的审批,4、保险机构及业务的审批,5、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属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除外),6、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审批,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8、爆破作业单位许可,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许可,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1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2、道路水路运输、出租汽车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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