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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厦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豪宅标准提高

2013-12-20 13:20 来源:海西晨报 0

  明年,厦门市住房单套总价岛内300万元以上、岛外220万元以上将被认定为“豪宅”,购买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昨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对2014年厦门市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界定。

岛内外豪宅标准提高

  依据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30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20万元(含)以下。上述3个条件,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就属于“豪宅”。

  与2013年的标准相比,2014年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在容积率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均没有变化;但是在单套住房总价上,岛内提高了50万元、岛外提高了40万元。

  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影响享契税营业税优惠

  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政策,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购房者,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契税和营业税方面。

  契税方面,如果是普通住房,90平方米(含)以下征收比例为1%,90平方米—144平方米(含)的征收比例为1.5%;非普通住房的征收比例为3%。

  营业税方面,购买满5年的普通住房可免征营业税;购买满5年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5.6%的营业税及各项附加税。购买未满5年的住房均全额征收5.6%的营业税及各项附加税。

  据了解,厦门对于普通住房和高档住宅的区别政策是从1998年开始执行的。

  2012年和2013年,厦门普通住房的总价界定标准为岛内250万元(含)以下、岛外180万元(含)以下。

  而2011年,对于普通住房的价格界定标准则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依据当时的平均价格,相当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15840元/平方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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