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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范养犬专项整治行动4月起展开 公园遛狗现象不减

2013-12-03 17:15 来源:厦门网 0

【调查】

  狗主人

  狗便便都拉在草地上、树根下

  不会影响其他人

  “我理解公园禁犬的规定,但不赞同。”正在南湖公园遛贵宾犬的谢女士说,她曾经因为带狗进公园,被保安劝导过,但她还是会偷偷来,因为外面找不到好的地方遛狗,主干道太危险了,狗狗容易被车撞。

  谢女士说,贵宾犬很温顺,不会伤人的,而且,她会好好看管,不让它去打扰别人。

  傍晚时分,陆先生经常会牵着泰迪犬到海湾公园遛。对于禁止犬只入园的规定,陆先生不太认同,“你看哪个公园没有遛狗的?外国好多公园都有呢!”

  对于遛狗过程中狗会随地大小便问题,陆先生认为不会有什么大碍,都是拉在草地上、树根下,不会影响到其他人。

市民

  有的狗主人拽着大狗

  似乎炫耀似的

  大部分市民对携犬入公园颇有微词。

  “有些人拽着大狗,就跟炫耀似的。”市民王先生说,有的狗主人还让狗到处乱跑,“他们都说狗不会随便咬人,它万一要是咬了怎么办?一旦看到大狗过来,我就会把孙女抱起来”。

  吴女士则是“看见狗就躲”,她说,狗的脾气摸不准,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扑过来。还有,狗随地大小便,万一不小心踩到,搞得一天的心情都不好。

公园方

  公园都是开放式的

  简直防不胜防

  植物园保安刘先生说,看到有人遛狗,保安都会把他们劝回去,但还是偶有漏网之鱼,“有些人把小型犬抱在怀里,不让保安看见。还有人和保安捉迷藏,人先进园,狗先躲着,人进去后,吹一声口哨,狗就快速冲进园内,保安根本阻拦不及”。

  刘先生说,现在公园都是开放式的,简直防不胜防。

  筼筜湖管理中心园容管理科副科长刘女士说,他们在公园里做了大量宣传,可有人依旧我行我素,对管理人员的劝导,根本不当一回事。有一次,狗主人被劝离后,怒斥管理人员:“你别吓着我家的宝贝(指宠物狗),是你值钱,还是我的宝贝值钱?”

  刘女士说,公园管理方没有执法权,对于遛狗行为只能劝导,缺乏约束力。要是有城管部门的配合就好了。有段时间,城管队员加强了对南湖公园的巡查,情况立即改善了很多。

【读者原声】

  林先生:我是个80多岁的老人,每天都会出去走走,今天早上,我在铁路文化公园见到一个60多岁的老汉在遛狗,吓我一跳。这人遛了两只狗,一只特别大,白色的,狗像熊一样。大狗有拴绳子但没牵住,小狗也没有牵。我就讲他,这个地方不是遛狗的公园。他说谁说的?你是倚老卖老。我说是政府规定的。他叫我把规定拿出来给他看。在我不经意间,他还打了我的手臂。我很生气。

  陈女士:我在南湖公园散步,看到有很多人牵狗进去,趾高气扬的。哇!他们也是厦门市民,为什么不执行厦门的规定呢?我有点想不通。

  王先生:烈士纪念碑照理说是一个庄严、宁静的地方。可每天早晚都有人在那边遛狗。狗在地上大小便,一坨一坨的大便,就在石板路面上和草地上,很不文明。

  一读者:在公园里看见狗的粪便,感觉很恶心,看见一些狗没有注射过疫苗就肆意在公园内行走,感觉很无奈,那会给市民造成极大的健康威胁。

  >>>链接

  违反禁犬规定

  可罚款2000元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二)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应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第十八条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四)医院、候车(船、机)厅、商店、集贸市场、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

  除前款规定禁止携带犬只出入的场所外,公园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自行确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管理的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犬只予以没收:

  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

  携带犬只出入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的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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