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
2014年3月15日起,我国将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日,厦门市工商局以案释法,对新《消法》进行解读。据了解,新《消法》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亮点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耐用商品出了质量问题,不用消费者举证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此次《消法》修订,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订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须提醒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2】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网购7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中了一双高跟鞋,点击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修订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订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亮点3】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商家泄露消费者信息,须赔偿损失
【法条】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消费者许小姐发现,自从她在某网站试用并购买了化妆品后,一直有各种化妆品的广告和活动电话及短信频繁搔扰她,她怀疑是这家网站泄露和利用了她向网站提供的个人信息所致。却苦于没有证据,无法投诉,只能换了手机号码以避免骚扰。
【解读】修订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在这方面,也面临着举证和索赔的困难。实践中尚需结合各领域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亮点4】
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群体性消费事件,可由省一级消协提起诉讼
【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杜先生只得作罢。
【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省一级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5】
明确网购平台责任
网店搞欺诈,网购平台须承担责任
【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商家。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对方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修订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6】
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商家价格欺诈,至少赔500元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又有一款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孙小姐各买了一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
【解读】修订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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