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
2013-09-06 17:45 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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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月开始,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每月1320元,比去年每月提高1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时,比去年提高1.3元/时。昨天,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接听12333专线,就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的问题,为读者进行了解答。
有读者问,他刚工作,目前还在试用期,公司说试用期工资只有1000元。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答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有读者问,加班工资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里面?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答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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