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最严整治房产中介 违规中介将被公开曝光
厦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的要求,我市将于今年7月至11月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治理。现将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Ο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实际,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未尽到查验购房人资格义务、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
(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登记,未取得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将产权人的房屋信息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上进行挂牌,网签挂牌的内容与书面签署的合同内容不符。
(十二)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从业人员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十三)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账,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5年以上。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注销备案,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国土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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