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今起实施惩违建 按造价5%~10%罚款
闽南网7月1日讯 “城市”与“城乡”虽只一字之差,但在内容乃至内涵上,都有质的提升。
今起,厦门市将正式施行《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原《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将废止。新《条例》将农村规划建设行为也正式纳入了规划范围。
专业人士认为,扩大了规划范围的新《条例》,顺应了厦门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岛内外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趋势,而对于厦漳泉大都市区的发展来说,更是一剂强心剂。
[亮点解读]
规范农村建设村民建房需公示30天
为提升农村建设水平、遏制个人建房的无序状态,针对村民建房容易出现乱搭盖的情况,新《条例》规定,村(居)民在进行住宅建设行为前,首先要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在本村(居)公示30日;其次,需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最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此外,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在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也要履行相同程序,公示期也是30日。
加大处罚对违建工程“停水停电”
对违法建设的姑息和纵容就是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巨大破坏,新《条例》做出了禁止对违法建设施工供水、供电的规定,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同时,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专门阐述了制裁违法建筑的严厉措施。规定,针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针对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重视风貌保护鼓浪屿绿地率应超50%
特色风貌反映一个城市的景观与形态,体现城市的文化传承和精神内涵。新《条例》针对特色风貌的保护,制定和实施了专门规划。
条例规定,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应当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鼓浪屿应当严格保护历史风貌,控制建筑总量、建筑体量、层数,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大于50%。万石山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集美学村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保持原历史风貌。(本网记者 魏暾 通讯员 陈欢 陈志诚 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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