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起厦门市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并将投用
(二)根据不同提取条件,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
①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建商品住房:
①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如需提取至发票开具日期的,还应提交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贷款购房的,如原件抵押在贷款银行,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需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3.二手房:
①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保障房、人才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房号单原件及复印件;
③如需提取至发票开具日期的,还应提交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贷款购房的,如原件抵押在贷款银行,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需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5.房改房、危改房、落实侨房: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贷款购房的,如原件抵押在贷款银行,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需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6.拆迁安置房:
①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②付款发票(或经财税部门监制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③贷款购房的,如原件抵押在贷款银行,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需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二、办理程序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2.职工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工作单位核实并盖章确认;
3.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地址:1.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厅;2.同安区祥平西路土地大楼一楼公积金窗口);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
5.职工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已开通自动转账功能的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的电子授权指令,直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转账到其本人本市银行的同名储蓄卡,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三、办理时限
对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开通自动转账功能的,及异地购房需核实的,由公积金中心收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转账到其本人本市银行的同名储蓄卡。其余均即时办理。
四、注意事项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2.异地贷款购房,无法提交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的,还应提交按揭借款合同原件。
3.职工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其所购房屋应坐落在本人或配偶的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且还应提交本人或配偶在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如:当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社保证明,或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工资薪酬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金额为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同一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应在购房合同签订或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五、咨询电话:12329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www.xmgj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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