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在全国率先出台办法 市民信息被侵犯滥用可举报
闽南网3月28日讯 今后,厦门市民的个人信息有望得到保护。昨日,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上,厦门市法制局和市信息化局领导详细解读《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单独立法,其他省市也未出台,《办法》的制定是厦门市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体现,将在4月1日实施。
厦门率先立法
保护个人信息
“随着厦门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开展个人信息处理业务逐渐增多,并保存了大量的委托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厦门市法制局副局长丁贤志说,基于这个原因,他们制定了《办法》,规范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处理个人信息行为,避免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这在全国都是比较先进的做法。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个人信息最终的使用者除了企业外,还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不同的行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着不同的要求,情况比较复杂,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难以统一进行规范。因此,《办法》先行只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突出重点和增强可操作性。
据悉,该办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被知晓和处理、与具体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具体自然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婚姻状况、职业经历、收入情况及其他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业务
企业应向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应当自从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受委托进行个人信息处理后,应当在委托合同中载明保护对方个人信息的责任,并且个人信息主体有查询、要求更正的权利。
厦门市信息化局副局长李建明说,如果发现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可向市信息化局、市软件行业协会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将及时对举报或者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据了解,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从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活动未进行备案的,由市信息化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未按备案制度实施的企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郑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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