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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到会所喝酒侵犯陪酒女 称其对自己“有意思”

2013-03-06 09:06 来源:厦门网 3

 称陪酒女对自己“有意思”

  陈某在娱乐会所喝多了,觉得一名陪酒女对自己“有意思”,就将对方拉进无人的包厢里欲行强暴,幸而会所其他员工闻讯赶到,及时制止。思明区法院日前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

  陈某今年36岁,在厦门做海鲜批发生意。2012年9月11日晚10点左右,他和几个朋友到思明区某娱乐会所喝酒,其间叫了几名陪酒女来“活跃气氛”,很快他们都喝多了。在喝酒过程中,陈某觉得陪酒女江某某似乎钟情于他,对他“有意思”,甚至在玩的时候江某某还解开了他的皮带扣。

  次日凌晨3时许,陈某和朋友结账离开。陈某和江某某走在后面,看着江某某动人的身姿,陈某就特别想和江某某发生点什么。于是,在经过一间无人的包厢时,陈某一把将江某某拽进包厢内,强行将她按到身下,想和她发生性关系。

  “救命!不要,我‘大姨妈’来了!”江某某大声叫喊并反抗,陈某仍没有停止。

  听到叫喊声,会所其他员工立即赶到包厢制止陈某。随后,江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抓获。

  经检测,当时陈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他向江某某表示道歉。面对民警,陈某说自己有点委屈:“我以为是江某某对我‘有意思’,才对她那样的。”

  据悉,2000年,陈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思明法院认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现又故意犯罪,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是鉴于陈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遂,且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依法对陈某减轻处罚,予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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