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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8月1日起施行

厦门日报   2026-07-02 11:06

  @新员工

  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录用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即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当月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

  此次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额,同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我市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新政推出,是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该政策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缴存对象 新政有六项“明确”

  此次新政明确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的范围——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明确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缴存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明确在厦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永居证的外国人可以缴存。

  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调整新录用的职工缴存基数核算标准

  新政调整新录用的职工缴存基数核算标准。新录用的职工包含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两种情形。此次政策调整后,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录用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即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当月工资,录用当月工作未足月的,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从调入单位发放的首月工资调整为录用当月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录用当月工作未足月的,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核算标准

  此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此次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额,同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

  单位可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

  新政明确,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但不可低于1%,缴存比例应取1%的整数倍。单位每次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需注意的是,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应当恢复至正常比例;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重新申请。

  优化欠缴补缴相关规定

  新政规范了补缴计算规则。此前,单位补缴职工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为当月15日(不含)后离职的职工,单位仍应为其缴存当月的住房公积金;15日(含)前离职的职工,单位可不为其缴存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此次政策调整后,单位补缴职工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可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当月工资总收入计算。

  我市还优化住房公积金补缴规定。此次政策明确“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本通知施行后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设置受理期限。”用人单位在通知施行之后发生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按通知规定补缴施行当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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