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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

厦门晚报   2026-03-03 10:52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26年3月1日起,在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通知》明确,具备条件的统筹区要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在全省范围内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同时明确上述人群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缴费主体。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

  (厦门晚报记者 吴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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