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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将被罚 厦门拟发布新政

海西晨报   2025-07-15 16:00

  我市近日发布《厦门经济特区住房租赁条例(草案送审稿)》,面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促进厦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提升住房租住品质,切实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市先后承接了国家住房租赁试点和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在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给、鼓励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具有厦门特色的改革成果。近年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及行业发展产生了较大变化,亟须通过法制层面引导建立多层次的租赁住房供给服务体系,为我市引才留才和营商环境提升提供保障。

  据悉,该送审稿共计六章四十条,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市区统筹、镇街落实、多方参与的多元主体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

  送审稿对出租住房安全提出要求,明确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应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条件。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出租人应当以原始设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此外,根据送审稿,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的,由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的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对“二房东”相关问题作出回应,包括“二房东”涨租、长租短付资金池“爆雷”等问题。根据送审稿,我市着手对经营性个人转租住房行为进行监管,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办理商事登记,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租金监管,对于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以及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的部分应当存入专用账户监管。未将相关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由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送审稿明确对租赁价格进行有序监控,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信息统计和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参考价格信息,防止“二房东”肆意提升租金,破坏租赁市场价格稳定性。

  (海西晨报记者 叶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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