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厦门公示自查结果

厦门日报   2021-07-28 09:56

  厦门正在争创第二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市民监督,市食安办从昨日起对《厦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食安办反馈意见、建议。

  2015年9月,国务院食安委将厦门列为第二批创建试点城市。创城五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稳定向好。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省食安办《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自查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20]11号)要求,我市于2020年12月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启动全面自查,并报请省食安委开展了省级初评。

  今年7月,按照省食安委部署,在前期自查基础上,我市针对国务院食安办6月15日出台的新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进行了补充自查。经综合评价,我市创城达到国务院食安办评价细则要求。市食安办从昨日起,在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官网上对自查报告进行了重新公示。

  自查报告显示,创城五年来,我市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从65.4%最高提升到87.6%;食品安全抽检平均合格率达98.5%,持续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在国务院食安办对第二批创建城市的中期评估中,我市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位列15个城市第一;近三年省食安委对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年度考核中,我市综合排名也均位列第一或A级。

  市食安办表示,自查报告公示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至8月10日。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向市食安办反馈意见建议。电话:0592-2202921;邮箱:xmfxspb@126.com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韩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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