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未设防护工人作业失足坠亡 厦门一公司负责人一审被判刑
厦门日报 2020-11-18 11:31
公司让工人在未设置防护设施的高台上作业,不小心跌落死亡,谁来承担责任?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方某是厦门一家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生产运营。2019年7月,该公司雇佣张某等人在牛屠宰车间内进行屠宰作业。该屠宰车间工作台临空一侧没有设置防护栏,也没有配备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张某在高度为2.46米的工作台上进行剥牛皮作业时,跌落至地面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该食品公司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020年,方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方某已赔偿张某家属人民币80.8万元(含保险公司赔偿款10万元),取得张某家属的谅解。
集美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作为案涉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负责生产运营的主管人员,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方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付福临介绍,我国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要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保证生产安全。法官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牢牢抓住安全生产这条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