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拟立法建立老人长期护理险制度

厦门晚报   2020-10-28 16:51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为期3天,将审议多部法规草案、专项工作报告等。其中,初次提交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备受关注。

机制保障

完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

将养老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

  《若干规定(草案)》共8章,围绕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给予老年人相应优待、建设老年人宜居环境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对比1999年出台的现行法规,《若干规定(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的规定。要求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另外,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的60%以上将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财产保障

老人可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子女不得强行要求其提前公布遗嘱

  根据《若干规定(草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市人大社会委在调研中发现,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财产纠纷在涉老纠纷中的比例较高,建议强化对老年人的财产保障,在立法中增加规定,即“老年人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在遗嘱依法公布前,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公布遗嘱,或者要求保管遗嘱的个人、机构公布遗嘱。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或者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设施保障

新建城区和新建小区

同步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若干规定(草案)》,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法规草案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

社会保障

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疗

独生子女可享每年不超过10天的照护假

  在社会保障方面,《若干规定(草案)》明确了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家庭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优先入住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照护假,照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市人大社会委还建议增加相关条款,推动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叶勇义表示,需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家庭经济负担重、工作与照护矛盾突出,社会上对出台长期护理险呼声渐高。国务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又拓展到49个城市进行第二轮试点,我市作为经济特区理应跟进。

声音】

避免老年人受到“信息歧视”

  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叶勇义在作法规草案的初审报告时说道:“要避免老年人受到‘信息歧视’。”他说,社会信息化高速发展,但部分老年人不会操作APP、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或因某些原因不使用手机,遇到信息化手段提供的服务就“进不了门”“办不了事”。因此,在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公共服务时,也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情况,提供相应的人工服务。(记者 彭菲 见习记者 兰云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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