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知 帮朋友“小忙”差点入刑

厦门晚报   2020-09-18 17:38

  “兄弟,我有一笔两万元的汇款,打入你的账户中,到账之后你帮我取出来,我给你3000元。”朋友提出的这点“小忙”,让黄某很心动,虽然明知这笔汇款涉嫌诈骗,他还是帮了忙。不过,事后黄某害怕了,主动投案并上缴了取得的钱款。

明知朋友违法仍提供银行卡 取款后越想越怕主动投案

  今年3月,赵某以网络售卖口罩之名实施了诈骗。为了防止被害人报警后自己银行卡被冻结,赵某找到黄某商议,能否先将这笔款打入黄某卡中,之后再让黄某代为取钱,事成后他愿意给黄某3000元好处费。

  “我只需要帮忙取钱,就能给我3000元?”得到赵某的承诺后,黄某在明知赵某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了赵某。3月27日,黄某的卡中提示有两万元到账,赵某立即知会他赶紧取出,以免被冻结。

  在赵某的承诺和催促下,黄某到ATM机将现金取出。但是,取钱的过程中黄某内心开始有点不安:“我这样算犯法吗?”越想越害怕的黄某,当日傍晚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取出的20000元现金。

虽参与诈骗但无法认定数额 不认定构成诈骗罪

  翔安检察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相关法规,黄某在明知赵某实施诈骗行为后,依旧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帮助赵某取款,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过,考虑到黄某在公安立案前主动报警并上交钱款,所以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检察官认为,黄某虽有参与诈骗的行为,但无法认定诈骗数额,不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根据黄某及时投案并将所得赃款上交的行为,最终决定对其做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根据2011年3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记者 戴舒静 通讯员 邱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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