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狗主人聊天被狗撞成骨折 法院判狗主人担责

厦门日报   2020-08-26 15:57

  女子在公园散步时,偶遇两名遛狗的邻居,三人驻足聊天、逗狗,可没想到两只狗在玩耍的过程中撞到了该女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两名邻居和公园是否需要担责呢?

  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一审判决两名邻居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公园管理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近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4月24日晚上八点多,小丽(化名)在某公园散步,恰巧遇到了邻居小余和小燕(均为化名)牵着各自的大型拉布拉多犬在遛弯。三个人在聊天时,小余和小燕将各自的狗绳解开,让两只狗在一旁戏耍。没想到两只狗越玩越起劲,渐渐地从起初的戏耍演变成追逐和扑打,一不小心将一旁的小丽撞伤。事后,小丽前往医院就诊,医院拍片显示小丽的右内、外踝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经协商,小丽与小余、小燕达成协议,确定三方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住院12天后,小丽依照协议书向小余、小燕主张赔偿,但二人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费用,小丽为此诉至法院。

  经鉴定,小丽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小丽认为,事因小余、小燕未看管好自己的宠物,导致她受伤住院,小余、小燕应按各30%比例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事发地某公园的管理中心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余、小燕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的有关规定,携带大型犬只进入公园,并且在遇到小丽后将狗绳解开,未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小丽损害,小余、小燕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公园的管理中心有义务警示进入公园的游人不得带动物入园,也有义务对违规的游人进行制止,管理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小丽的损失总额为近20万元,小余和小燕应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各自赔偿小丽近6万元;公园的管理中心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近2万元。(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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