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制定“负面清单” 促进国企管理人员廉洁从业

厦门日报   2019-11-07 09:09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近日,厦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负面清单》。该负面清单在《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而制定,旨在针对国企典型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靶向”施治,明确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负面清单:

  1.不得在工程招投标、物资服务采购中违规操作,或授意、指使、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及相关业务由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承揽;

  2.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外部企业、品牌进入“供应商(产品名录)库”及承揽业务提供便利谋取私利;

  3.不得违规在同类企业、关联企业、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接受、索取利益;

  4.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获取、支配本企业及关联企业经营性产品或垄断性资源谋取私利;

  5.不得与企业管理、服务对象开展非正常民间借贷,或者以委托他人投资理财名义,未出资而获利或虽出资但获利明显高于应得收益;

  6.不得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谋取私利;

  7.不得利用企业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8.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9.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资产转让出租、工程招投标、物资服务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0.不得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谋取利益的行为。 (记者 何无痕 通讯员 赵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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