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居委会工作人员巡逻时与他人争执 造成经济损失58万元

海西晨报   2019-10-23 09:07

  厦门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某居委会)护村队工作人员大张、小张外出巡逻时,与他人产生争执,致人二级重伤。小张也因此受伤,且大张小张二人因履行职务造成经济损失58万元。这时,二人提出诉讼,要求某居委会承担其经济损失、小张的医疗费及相关诉讼费。

  大张、小张系某居委会护村队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某村的巡逻和治安。2018年9月4日晚上,吴军与朋友詹某、铁某等五人从同安区西柯镇某村东某饭店出来准备骑车,铁某因移车与护村队员金某发生争执,其他人上前劝解。护村队员小张上前与铁某一方争执,吴军先朝小张面部击打一拳,后二人扭打在一起,被詹某等人劝开。大张闻讯赶到,得知吴军打伤小张,遂用脚踢踹吴军腹部,小张也踢踹吴军,致吴军脾胰破裂、腹腔积血、5处肋骨骨折。

  大张、小张因执行工作发生争执,造成他人损害,经与吴军调解,大张、小张答应赔偿58万元。而小张住院支出医疗费2955元,二人认为该赔偿款项及小张医疗费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某居委会承担。某居委会同意赔偿小张医疗费2955元,但认为二人故意伤害他人,且58万元系二人与吴军自行调解达成的赔偿金额,居委会无权支付。

  经查,吴军在小张处理争执时先拳打小张,小张出于自卫而回击,扭打行为已被在场人员劝开。此时,大张、小张本应文明执勤,但二人却踢踹吴军,存在明显过错,且大张、小张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超出维护村内治安的职务范围,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理,同安法院于近日判处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张支付医疗费2955元,驳回小张、大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见习 记者 林燕萍 通讯员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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