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印发

厦门日报   2019-07-30 11:05

  修订后的《厦门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近日印发,今后我市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社将实行动态监管,不合格的示范社将被摘牌。

  根据《办法》,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除了经营规模较大之外,还要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服务能力中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合作社必须拥有注册商标,并且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参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优质农产品评选,用统一品牌包装销售。

  评定示范社对合作社的产品监管水平也有一定要求。合作社必须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做到“农资有保障、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销售可追溯”。

  认定满两年的市级示范社将纳入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连续两次监测不合格的,将取消市级示范社称号,予以摘牌,且三年内不得重新参评。(厦门日报记者 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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