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厦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厦门日报   2019-07-02 09:13

  为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我市打破单一与最低工资挂钩的标准调整机制,建立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新机制,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占我市2018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8.9%,占最低工资标准的47%。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按原标准保持不变。

  (三)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与分散特困人员半护理供养标准相对应,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90元提高到1710元。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2000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24元提高到27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18元提高到20元。

  (四)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到16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月标准48倍,由人均34560元调整到38400元。

  我市现有低保对象9603人,特困供养人员1200人,孤儿320人,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97人,矽肺病救济对象3人。新标准施行后,预计今年低保对象略有增加,全市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约6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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