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布“食品行业禁入”案例 3人被列入“黑名单”

厦门日报   2019-05-14 09:47

  记者昨日从市场监管部门获悉,翔安区三名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后又从事食品行业的经营者日前被勒令注销相关资质,并被列入食品行业禁止从业人员名单,限制再次“重操旧业”。

  近日,翔安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辖区有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的经营者仍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区检察院随即以书面函告形式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相关线索,建议依法核实处理,并在全区范围内对此类违法“从业禁止”的情形开展全面排查。

  经查,在翔安区从事食品经营的蔡某塔,曾因在湿面中非法添加硼砂进行销售,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但直至今年3月,蔡某塔经营的面制品销售摊的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却仍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违反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给辖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排查中,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发现,类似蔡某塔这种情况并非个例:执法人员又发现两名被判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洪某团、蔡某古也仍在从事食品行业。其中,洪某团曾因在湿面中非法添加硼砂进行销售,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蔡某古曾因在肉摊中专门销售“烂猪”“残猪”“尾猪”等生长发育有问题的生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最终,翔安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出严禁蔡某塔、洪某团、蔡某古三人再从事食品行业的决定。执法人员将督促三人注销食品经营相关资质,并将其列入食品行业禁止从业人员名单,限制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名词解释】

  行政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陈泥) 

新闻推荐

频道推荐
  • 全国首个“数字化物供”助邮轮经济快速复苏
  • 厦企奋战“开门红” 生产开足马力
  • 冷暖气流交锋今日阴雨 明起新一股弱冷空气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