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教师状告女儿“不赡养” 撤销已经赠与的房产
赠与女儿的房子,还能再讨回来吗?父亲每月有近8000元退休金,女儿已成年但还在留学,要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吗?
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父女之间的官司,退休老教师老周(化名)以女儿“不赡养”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予,要讨回已经赠给女儿的房产。
原来,老人与前妻离婚后,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全部产权登记至女儿小周名下,另一套共有房产归老周所有。但后来,老周却反悔了,想要讨回之前赠予女儿的房产。
“我没有不赡养,只是我还没毕业没有收入。”面对父亲的起诉,女儿答辩说,父亲是刚退休的高级职称的教师,有退休金保障,而女儿正在留学,经济处于弱势,远不及父亲有经济实力。
两次离婚共有房产“赠”女儿
老周与妻子吴女士于1980年结婚,夫妻二人经历了两次离婚。
他们于1992年协议离婚,五年后,老周购买了位于思明区的一处房产,并将房产权属登记至自己名下。2009年,老周又与吴女士复婚,在此期间,他们夫妻二人将该套房子的50%份额产权转移登记至女儿小周名下。
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老周与吴女士再次离婚。第二次离婚,是老周起诉要求离婚的。当时,经法院调解,夫妻二人最终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夫妻二人将之前50%产权赠与女儿小周的那套房产(位于思明区)全部产权登记至小周名下,另外,夫妻共有的另一套房产(位于同安区)归老周所有。
随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2015年,通过对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房屋原本登记在老周名下的50%份额产权转移登记至小周名下。至此,讼争房屋的产权全部登记至小周名下。
不过,产权全部转移登记至小周名下后,老周继续占有使用讼争房屋。为此,小周向思明区法院起诉老周,请求判令老周腾空交还讼争房屋。2015年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周将讼争房屋腾空并交还小周。
据了解,被告上法庭的女儿小周今年30多岁,她大学毕业后回厦就业,后于2010年出国留学,目前尚未毕业,尚未归国。原告老周是一位退休教师,退休金每月将近8000元。
焦点争议女儿真的不赡养父亲吗?
不久前,老周也将女儿小周告上法庭,并将前妻吴女士作为案件“第三人”。老周以女儿“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就讼争房屋对女儿的赠与。
老周起诉认为,他已经年满61周岁,退休一年多,应该享有已成年被告的赡养,然而女儿不仅没有赡养,还以房产已经赠与过户为由,要求父亲腾空、搬离讼争房产,无视尊老爱幼传统。因此,老周要求撤销其就讼争房屋对小周的赠与。他主张讼争房屋75%的份额系其个人财产。
被告小周则答辩说,首先针对赡养问题,并非女儿不赡养,而是因为她还在求学没有钱。且原告在资金上享有优势,有退休金等物质保障。而且,女儿留学的学费是由母亲提供,至今已经提供了90多万元,父亲没提供任何费用。
小周的妈妈吴女士也说,2009年老周和她就对女儿出国留学费用做出规划,计划通过卖房所得作为女儿出国费用,卖房后原告就不再供养女儿。然而,女儿实际要卖房时,原告又反悔不同意了。后来,女儿在国外留学需要大笔资金,属于弱势群体,才起诉父亲要求腾房。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有悖诚信原则
小周是否存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她要求父亲搬离讼争房屋,是否可认定为“未履行赡养义务”?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是,从老周的经济条件来看,老周系退休老师,有可观的退休收入,不存在子女经济资助的需要。而且,2012年老周与吴女士离婚时,分得一套位于同安的房产,理应获得可观对价,不应认定其有住房匮乏之虞。所以,其主张小周赡养的前提条件尚不成就。反观小周,目前仍在国外求学,尚无固定收入,生活仍需亲友接济,暂时没有供养老周的经济能力。
综上,本案存在赡养义务人小周经济能力弱、赡养对象老周经济能力强的特殊情况,老周提出撤销赠与一定程度上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若撤销赠与将进一步加剧小周经济恶化,导致利益失衡,亦无助于老周与女儿之间关系的修复。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老周的诉求。
法官说法
父女沟通协商方能打开心结
法官认为,老周将讼争房屋赠与女儿小周,双方赠与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赠与物即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业已转移至受赠人小周,无法定理由该赠与不可任意撤销。本案中,赠与人老周从《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入手主张法定撤销,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并不存在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因此驳回老周撤销赠与的诉求。
不过,法官也指出,赡养善待老人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小周在国外求学,更应创造条件对父母予以生活上的关心和精神上的慰藉,应努力求得经济独立回报父母,在与父母产生矛盾时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不宜动辄求诸诉讼。唯此方能打开心结,实现亲子和睦。
相关案例
儿子告父亲经济犯罪父亲告儿子讨回房产
一边是儿子控告年迈的父亲,指控父亲“经济犯罪”;另一边是父亲怒告儿子,要收回自己送给儿子的房产。此前,厦门中院曾审理这样一起父子之间的官司,最终判决撤销老人对儿子价值几千万元店面的赠与。
原来,老林(化名)是一位八旬老人,资产上亿元。因老林早年曾在厦门经商,所以在思明区的黄金地段购买了一排店面。这一排店面共有六间,如今价值已经高达上千万元。尽管老林有多个子女,但出于对大儿子的爱,老林把这一排店面全部赠与并登记到大儿子大林的名下。而且,老林还把自己创办的公司交给大林管理。然而,几年前,大林在菲律宾把父亲和弟弟妹妹全部告上法庭。
老林说,大林不但伪造他的签名,在菲律宾起诉他,企图侵占父亲老林公司股权,而且大林还伪造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的签名,出具伪造声明,企图侵占老林公司的财产。更严重的是,大林竟在菲律宾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起诉老林及其小儿子小林和女儿犯有伪造公文罪。
儿子控告父亲犯罪,父亲一怒之下,向厦门中院递交诉状,他起诉请求撤销自己对大林厦门市的六个店面的赠与。
据悉,在菲律宾的起诉,以儿子起诉老爸犯罪开始,最终竟以儿子自己被捕结束。原来,菲律宾的检察官调查发现,大林指控家人犯罪并不属实,事实上是大林自己犯有“伪造公文罪”。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老人的诉求,判决撤销老林对大林的店面赠与,并要求大林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老林名下。
法官说法
哪些情形可撤销赠与?
法官认为,针对这类父子反目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应基于人伦基础予以正面回应,如果子女实际实施了不孝的行为,对父母在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父母有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法官提醒,针对不动产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侵害的情况应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
本案中,大林作为长子,却以犯罪的名义起诉老父亲以及家人,企图让年迈的父亲受到刑事制裁,严重地伤害了老林的身心。所以,作为赠与人的父亲有权收回赠与的财物。(导报记者陈捷实习生张馨苇通讯员思法/文陶小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