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保护伞”案村委会主任获刑8年9个月

海西晨报   2018-12-26 08:50

­  昨日,海沧法院宣判了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起“保护伞”案件。海沧区青礁村村委会原主任颜某秋被判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获有期徒刑8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此外,他还应与颜某敏共同退赔海沧区青礁村民委员会人民币481.596万元,被继续追缴受贿所得40万元及已退还行贿人的行贿款9万元。

­  2010年4月,青新隧道工程开始施工,颜某秋与颜某敏(已判刑)带人阻挠施工,逼迫施工单位将工程地材项目交与其二人。之后,经海沧区政府专题会议及海沧街道协调处理,青礁村集体取得洞渣处理权。

­  然而,颜某秋得知海沧区政府将洞渣处理权给予青礁村集体后,不仅没有如实向村两委通报该情况,还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推荐其实际控制的侨生劳务队承接处理洞渣,由颜某敏实际操纵地材供应。颜某秋与颜某敏共同出售洞渣牟利。

­  2011年至2015年,施工方先后向颜某敏及其指定的账户支付地材款共计107.7707万元。经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洞渣的开采后洞口收购价为481.596万元。

­  其实,早在竞选村委会主任之际,颜某秋就动起了歪念头。2009年,颜某秋竞选村会主任期间,收受颜某敏和颜某武等给予的钱款40万元。竞选成功后,他则利用村委会主任身份关照颜某敏、颜某武的生意。

­  今年7月5日,颜某秋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记者陈佩珊通讯员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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