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提醒:尽快申报扣除信息享减税红利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备受关注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明确(详见下图)。其中,除了大病医疗为限额內据实扣除外,其他五项均为定额扣除。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继今年10月1日执行过渡期政策的减税红包落袋后,第二波减税红利释放在即。
更简便
明年1月起可手机APP申报
据悉,为了让纳税人操作更简单,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除大病医疗以外,其余五项,纳税人均可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市税务局提醒: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需主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模板纳税人可登录税务机关网站下载。目前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即将上线,明年从1月起,纳税人可以从任职单位获得表格模板,也可在手机安装个人所得税APP,在线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相关信息由APP提供给扣缴单位后,扣缴单位最快在明年1月发放工薪时就能扣税了。
更贴心
可下月或下年汇算时补扣
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能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此,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纳税人如果未能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也可在当年以后月份补报,由扣缴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或者在下年汇算清缴时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减税红利。
为更加方便纳税人,税务部门正在加大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力度,最大限度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减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税务部门特别提醒,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五年备查。
据悉,纳税人有以下情况,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期内向税务部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情形。
厦门市税务局提醒,明日9:00—11:00,将举行个税处业务专家12366现场连线活动。广大纳税人也可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微博和官方网站了解政策和解读,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热线咨询。(记者叶子申白若雪通讯员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