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税费创新补助 厦门出台措施助力民企发展
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重要作用,厦门市结合实际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11月1日起执行。
《意见》内容涵盖“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扩大民间资本投资”、“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和“优化民企发展环境”等六个方面,共30条措施。
《意见》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按不超过销售额的60%给予补助;对属于省内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按不超过销售额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对经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同时,《意见》支持民企兴办新型研发机构,对其自建或参股(现金参股达30%以上)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给予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经费50%后补助,5年内补助总额非独立法人的最高可补助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可补助3000万元等。
为缓解厦门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厦门新增应急还贷资金10亿元,扶持厦门市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难以按时还贷的企业,有效满足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企业可免费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另外,《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无本续贷“白名单”制度,提前审查贷款,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还本续贷无缝对接。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企,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意见》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开办的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在此期间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
除了减轻民企税费负担,《意见》还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将适时公布民间资本可参与混改项目清单。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也都加大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海峡导报记者 钟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