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壮汉 踹飞4岁幼童》最新消息 男童伤情
6月24日,经邀请全国知名法医专家会诊,厦门警方就“男童蓝某皓被踢受伤案”出具伤情鉴定意见,并送达受害人家属。
会诊
邀三知名法医专家来厦
6月5日,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一快餐店店主儿子蓝某皓(4岁,漳州市漳浦县人)在玩耍时碰到在店内用餐的客人孙某斌(男,37岁,山东省莱阳市人),后孙某斌不满踢了蓝某皓一脚,致蓝某皓倒地受伤。警方及时出警控制孙某斌,并第一时间将蓝某皓送医治疗。
经医院检查,蓝某皓右侧鼻骨骨折、右上唇裂伤,后经头颅CT、核磁共振检查发现,其颅内有少量出血症状,且出血处有海绵状血管畸形。为依法对孙某斌作出处理,警方受案后,由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按照规定程序对蓝某皓进行了伤情鉴定。鉴于此案公众关注度高,为慎重起见,警方还专门邀请中国法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法医师、教授张继宗,中国法医学会学术部主任、主任法医师王正修,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医学副教授狄胜利等3位全国知名法医专家来厦会诊。专家组前往医院调阅了蓝某皓头颅CT、核磁共振成像记录,向医院主治医生询问了病情表现和治疗情况,对蓝某皓进行了身体检查,并向办案民警详细了解了现场勘验情况。
鉴定
颅内出血系既往疾病起主要作用
经会诊,专家组作出专家意见:蓝某皓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鼻骨线性骨折、右上唇黏膜裂伤符合面部与较大平面接触所致,应评定为轻微伤;颅内脑组织深部有少量出血,系该部位海绵状血管畸形破裂所致,根据影像资料显示出血部位有钙化点,证实新旧病灶并存,说明同一部位反复出血,外伤可为出血诱因,但既往疾病(脑海绵状血管畸形)起主要作用,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规定,对蓝某皓颅内出血不予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具的鉴定意见:蓝某皓损伤程度系轻微伤,与专家组会诊意见一致。
处罚
孙某斌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6月24日下午,厦门警方在湖里派出所召开家属说明会,向蓝某皓家属送达了《鉴定意见告知书》。警方还向家属说明,依据鉴定意见孙某斌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已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孙某斌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百元;就孙某斌对蓝某皓造成的身体损害(含颅内出血),蓝某皓家属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民事赔偿。
目前,蓝某皓已于6月23日出院。警方已协调湖里街道司法所介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海峡导报记者 朱黄 林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