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一女“病犯”想保外就医 检察院严厉拒绝

海峡导报   2018-06-04 10:32

­  保外就医就能高枕无忧?

­  检察院对女“病犯”说“不”!

­   保外就医就能在监狱外乐不思蜀,高枕无忧吗?昨日,同安区检察院发布了一起女“病犯”保外就医后又被收监的典型案例。

­  检察官提醒说,保外就医未必就能高枕无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一旦情况出现变化、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就应当及时收监。

­  组织卖淫,她“犯罪又得病”

­  黄某原本在厦门市同安区某街道开了一家休闲馆,经营休闲娱乐服务的同时,也提供场所供人从事“非法活动”。她通过雇请的现场管理人员招聘、管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因犯组织卖淫罪,数年前她被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  2016年5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罪犯黄某患有AIDS合并肺炎为由,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随后,罪犯黄某到同安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  病情变化,不再符合条件

­  但是,近日同安检察院刑执部和市院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罪犯黄某在监外执行过程中,病情发生变化,经诊断黄某病情好转,已无AIDS合并肺炎,可能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情形。

­  于是,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着手立案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委托市级技术处进行法医学审查,结合鉴定,向同安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  随后,同安区司法局采纳该意见并制作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黄某决定收监。

­  经过两级各单位部门的密切配合、无缝对接,最终将罪犯黄某收监。

­  检察官提醒说,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定期复查病情。当保外就医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罪犯依然需要入监服刑,接受法律制裁。

­  检察官说法

­  三种情形,及时收监!

­  检察官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另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检/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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