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生溺水事件 孩子结伴游泳1人溺亡谁来担责
几个孩子结伴游泳,一人不幸溺亡,谁担责?学生开车门撞伤他人,监护人要不要赔?四岁儿童爬上幼儿园凳子,摔成十级伤残谁赔……
六一儿童节来临,厦门中院于昨日发布了一批儿童维权典型案例,供广大家长维权借鉴参考。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厦门地区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侵权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案件类型趋于多样化。当前,家庭、学校和社会机构在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中均存在薄弱环节。
孩子相约游泳,溺亡谁来担责?
小俊(化名)是一名10多岁的孩子,案发当天,小胡、小吴和小俊等6个孩子一起相约到思明区观音山附近的海域游泳。
不幸的是,小俊在游泳的过程中溺水,经路人搭救送至附件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小俊的父母认为,对于小俊的溺水死亡,与他结伴一起去游泳的另外5个孩子以及他们的监护人也有责任。因此,小俊的父母就将另外5个孩子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近日,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为,作为与小俊相约同行的小伙伴,小胡等四个孩子对小俊的溺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这四个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另外,还有一个结伴同行的孩子因事发时未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小俊的溺亡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小胡和小吴等4个孩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要求,四个孩子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小俊父母经济损失4万多元。
法官说法
孩子造成损害监护人应担责
法官说,未成年人在没有成年人陪伴的情况下一起到海滩等危险场所活动,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不过,本案当中,小俊下海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主要源于其对自身行为认知不足以及其监护人在履行教育、管理和人身安全保护等监护职责上的不到位,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学生开车门伤人,开车家长要赔吗?
学生开车门撞伤他人,开车的爸爸要赔吗?昨日,厦门中院也发布了这样一起索赔案。
小英(化名)还是一个9岁的小女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6年10月14日上午,小英的爸爸陈司机驾驶小轿车载女儿小英沿同安区颂园路由西往东行驶,到达目的地后,小英开门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张女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女士受伤和两车损坏的损害后果。经交警认定,小英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小英父亲和受害者张女士在本起事故中都没有责任。
案发后,受害者张女士将小英及其父母和轿车的承保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英的父亲陈先生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驾驶人,同时又是小英的监护人。小英在乘车过程中造成了张女士的损害,陈先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陈先生既应承担驾驶人责任,又应承担监护人责任。
最终,法院终审酌定陈先生因驾驶人责任对张女士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监护人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驾驶员的70%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最终判决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18万元,小英的父母赔偿2.7万多元。
法官说法
爸爸有监护责任 司机有提醒义务
“爸爸对女儿有监护责任,司机对乘客有提醒义务。”法官说,一方面,机动车驾驶人对乘客在乘车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负有注意和提醒义务。驾驶员对未成年人乘客更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既应注意孩子本身的人身安全,还应注意约束孩子在乘车过程中的行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另一方面,小英下车打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乘车人安全通行规定致发生事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岁孩子摔残 幼儿园赔8万
四岁男孩在幼儿园里摔残,园方要不要担责?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中院最终判决要求幼儿园担责,赔偿8万余元给学生家长。
据家长起诉说,事发当天,小杰(化名)的班主任陈老师向孩子们宣布了家访的消息。当时,小杰特别高兴,爬上了25厘米高的凳子手舞足蹈,突然一踩空就摔了下来。送医后,诊断结果显示小杰右手臂骨折,而且有一定的变形。经鉴定,小杰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幼儿园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小杰对家访表现得如此兴奋、手舞足蹈,但当时老师和保育员没有及时制止小杰的举动,存在一定疏漏,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幼儿园未尽责就要赔偿损失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所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只有在其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能免除责任。(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