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起厦门继续执行原社保费相关减负政策
海峡导报 2018-01-03 10:14
新年伊始,厦门就给企业派发“红包”了,要帮助企业减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起,厦门继续执行原社保费相关减负政策。
三种保险都继续减负
减负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4%调整为1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由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调整为最低工资。
医疗保险,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8%调整为6%;外来户籍参保人员,单位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
工伤保险,按照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减半征收。
减负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无需做任何操作
导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减负政策中养老保险减负,只适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此次减负政策执行,企业无需做任何操作,地税部门会依据减负标准,生成社保费应缴数据。
另外,失业保险减负政策仍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记者钱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