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怀疑偷拿公司物品 厦门一女工认为自己名誉受损状告东家
因被老板怀疑拿走公司物品,女职员陈女士认为自己名誉权受侵害,为此状告公司,要求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
原告陈女士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怀疑她拿走公司税控盘,就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让手下员工在该公司QQ群公开发布“侮辱性”的言论,声称:“经过王总一个多月的努力,现在真相终于大白,税控盘被陈女士拿走并扔掉了。”
被告公司反驳说,原告确实有拿走税控盘的重大嫌疑,公司在内部调查中没有直接点名,也从未对内对外公开。因此,并未影响原告的名誉。
公司丢东西,女职工遭怀疑
原告陈女士是一名“80后”,此前一直在厦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去年11月中旬,公司老板发现公司税控盘丢失,因报税时间临近,不报税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公司立即在内部调查寻找。
据陈女士说,税控盘丢失后,公司曾发出通知,建议“拿走税控盘的同事请匿名寄回,如果觉得寄回给老板不是很方便,建议寄给陈女士”。
陈女士提供的公司QQ群聊天记录显示,同事小林在群里说,“经过王总一个多月的努力,现在真相终于大白,税控盘被陈××同事拿走并扔掉了”。据了解,目前小林已经离职。
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老板与陈女士的聊天记录中,陈女士向王老板发了公司QQ群中的聊天记录截图,并问王老板:“请问这群里小林的话,是他个人的意思,还是吴总你告诉他的,查明真相是我?”“刚才你没回我,所以我问小林去了,你再不正面回答疑问,那就表示小林是受你指示诬蔑我了”。王老板回复,“为人一定要敢作敢当。小偷最可耻”。
2016年11月29日,王老板给陈女士发信息:“你觉得税控盘的事情要怎么处理为好?”陈女士回复:“吴总,我没有拿税控盘,你可以调查报警,我没有任何意见”、“之前小林说你在怀疑我,那时我还不相信。现在看来是我错怪小林了”。陈女士还说,“我不接受反复的试探,这是对我人品的恶意揣测”。
状告老东家,索赔名誉损失
为此,陈女士起诉要求,公司出具正式书面的道歉声明,并在本公司同事QQ群、法定代表人王老板的微信朋友圈等公开场合澄清事实并道歉。此外,公司一次性赔偿陈女士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10000元。
陈女士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手下公开发布虚假、侮辱性的言论,扬言还要让很多企业知晓。而且,公司还扣了她4000元工资去补偿税控盘丢失的损失。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陈女士的名誉权,极大地影响陈女士现在的工作和生活,还可能对陈女士未来的工作造成破坏。
不过,被告公司答辩说,公司并没有侵犯陈女士的名誉权。公司负责人认为,原告有拿走税控盘的重大嫌疑。但是,在查找税控盘的整个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始终认为,这是公司的“家丑”,对外对内都不张扬,也不公开点名,并不是如原告所言,大张旗鼓宣扬,影响了她的名誉。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女士主张公司侵害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是否侵权,从四个方面判断!
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七问的答复,“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可见,是否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是认定侵害名誉权的前提,具体认定上应从四个方面判断: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后果。
本案中,陈女士主张公司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中仅是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老板的聊天记录,王老板在聊天记录中并未针对某一个特定人明确指出其拿走税控盘。而且,陈女士提交的公司QQ群聊天截图中,只有同事小林在群里说税控盘被陈女士拿走。虽然陈女士说小林上述行为是受王老板指使,但她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另外,陈女士陈述王老板扬言要让其他企业知道拿税控盘的人的行为,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公司或王老板存在向他人散布言论降低陈女士社会评价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公司侵害其名誉权。
律师说法
哪些情形,构成侵犯名誉权?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针对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名誉权严重受损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以下几种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在转载中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当事人以转载者为被告进行起诉的,应认定其侵害名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他人名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个人和组织向社会公开或者传播他人隐私的。(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