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征收房屋鼓励以货币补偿按期签约、按期搬迁
2012-11-20 08:23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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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11月20日讯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政府获悉,为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厦门再出新举措: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期签约或按期搬迁,政府可分别给予不高于10%的奖励。
货币补偿
上月,厦门新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如果选择用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可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当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低于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时,按安置房市场指导价执行。
而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至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期签约奖励和按期搬迁奖励,各区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的货币补贴。
部分货币补偿
此外,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产权调换
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不含奖励和补贴)缴交超面积购房款。各区政府在发布征收公告时应同时公布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郑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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