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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杀害幼童 主犯一审死刑

2012-11-20 08:18 来源:闽南网 0

  厦门“小鑫炫遇害案”昨宣判,从犯被判有期徒刑13年;两被告人一个明确表示将上诉,另一个称“不知道”


刘和明(右)一审被判处死刑,刘笃峰(左)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听说被告人要上诉,小鑫炫的母亲冯理称“感到心寒”

核心提示

  闽南网11月20日讯 没有8月底一审结束时的下跪道歉,没有耗时一天的庭审现场。不到30分钟的宣判,两名被告人或许没那么“煎熬”,但对受害人小鑫炫的父母而言,这个过程仍很痛苦。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小鑫炫遇害案”(本报4月22日、4月23日和8月28日曾作报道),在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主犯刘和明被判处死刑,从犯刘笃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两被告人赔偿小鑫炫父母69万余元,其中刘和明担责80%,刘笃峰担责20%。

  面对判决结果,从犯刘笃峰明确表示将上诉,而主犯刘和明则说“不知道”。他们的回答,让小鑫炫的父母无法接受,“痛苦又漫长的过程,不知道何时才能结束”。

【一审宣判】

罪行极其严重主犯被判死刑

  “被告人刘和明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了幼童林鑫炫,将其杀害后又向其父母勒索15万元。刘和明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读完简要案情后,主审法官对此案作出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一起参与了这起绑架案,系共同犯罪。而在实施绑架犯罪期间,刘和明系独自预谋犯罪,从准备作案工具,到寻找、确定绑架勒索对象,并单独实施绑架被害人、发短信向家属勒索钱财等,刘和明都起着主要作用,系主犯。

  而刘和明选择熟识的、不满10岁的孩童作为绑架对象,并在学校放学时分作案,后又将被害人杀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因此,法院认为,刘和明虽具有坦白情节,但法院不予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依法严惩。

  刘笃峰受其堂哥刘和明的纠集,虽半途参与犯罪,但其主观上明知刘和明系在实施犯罪,却仍积极追随,“帮忙抬装有受害人的行李箱、买手机卡、捡拾石头扔砸的行为,这些都为刘和明的绑架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已构成绑架罪”。

  法院认为,刘笃峰一开始并没有参与本案的犯罪意图,也没有与刘和明参与作案的准备、确定和绑架被害人及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等行为,且其系聋哑人士,故法院最终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死者家属】被告人将上诉“痛苦还将继续”

  “不知道。”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后,当庭询问两被告人“是否上诉”时,主犯刘和明低着头回答;而从犯刘笃峰则在手语老师的翻译下,表示将会上诉。

  “唉,太累了……”“痛苦又漫长的过程,不知道何时才能结束。”宣判结束后,小鑫炫的妈妈冯理拿着判决书走出法院大门,仍是止不住地叹息。冯理说,她等待多时终于等到宣判,但如今面对判决结果,让她叹息的是,“两被告人一个要继续上诉,另一个还要考虑,这意味着伤痛还将继续”。

  “特别心寒!上次他们还下跪道歉,如果真的有忏悔,就会对自己所犯的罪承担一切,不会再上诉。”冯理说,小鑫炫的遗体送回厦门安葬时,她曾在墓前送了鲜花祭奠,之后便不曾再去过,“只因为在案件没有结果前,我无法面对儿子”。

  “本想着今天宣判后,到他墓前换一束花,亲口将判决结果告诉儿子,让他安息。但现在,我也不知道要怎么说……”

  “我至今很想问他,我儿子这么爱你们一家人,甚至把你们当成自己的家人,你怎么忍心对他下这样的毒手?”眼眶泛泪的冯理说,如果有机会与刘和明对话,她最想问他这句话。而至于是否上诉,冯理和丈夫林建森表示,将会考虑一下。

【法官解释】从犯为何获轻判?

  因从犯刘笃峰是聋哑人士,对他如何定罪和量刑,成为本案的焦点。昨日上午一审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一一解析。

  主审法官介绍,认定刘笃峰为从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作案的预谋、准备及确定和绑架受害人这期间,刘笃峰系被堂哥刘和明纠集参与。刘和明深夜纠集刘笃峰让他出来做事,并驾车开至偏僻地点,让他帮忙将一很重并塞入石块的行李箱推入水库,后刘笃峰见“一个人漂浮出来”,这些都“不正常”,就证明刘笃峰主观上应当知道箱子里可能有人。

  其次,刘笃峰见到被害人浮在水面后,帮忙捡拾石头并扔砸,后更帮忙购买三张电话卡,让刘和明达到敲诈受害人家属的行为。从这一系列不正常的行为,主观上应当知道刘和明在实施犯罪行为。且法院在调查中得知,刘笃峰智力正常,他在德化特殊教育学校的成绩优良,相当于初中水平,“他有正常的逻辑思维能力”。

  因此,刘笃峰在主观认知的支配下仍积极追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帮助故意,应当与刘和明构成绑架罪的共犯,系绑架罪的帮助犯,其行为应当构成绑架罪。不过,法官也表示,虽然在到案阶段,刘笃峰能如实供认犯罪过程,但是在庭审阶段,他当场翻供,故不认定他有坦白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事实和证据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本案中,刘笃峰系受刘和明的纠集参与犯罪,且参与程度较低,仅实施了“帮忙抬装有被害人的箱子进入水库、帮忙购买勒索用的电话卡”等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典型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之刘笃峰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故决定对他减轻处罚。

遇害案

小鑫炫

  今年4月初,因经济窘迫,刘和明先后萌生抢劫、诈骗等多种违法敛财的念头,但因种种原因并未实施。

  4月12日下午,刘和明诱骗放学后的林鑫炫(为刘和明继子的同班同学且同住一小区,两家人熟识)坐上车,当晚又骗小鑫炫至后备厢,将他运送出岛。途中,他用短信联系在永春打工的聋哑堂弟刘笃峰,并于次日凌晨接上刘笃峰前往德化县。途中,刘和明独自下车查看后备厢,发现小鑫炫已昏迷,逐决定将他丢入水库。他回避堂弟将昏迷的小鑫炫装入事先准备的行李箱后,让堂弟帮忙抬箱子,并指使堂弟捡石头塞入行李箱内,共同将行李箱推进水库。后发现林鑫炫漂浮出水面,刘和明又指使堂弟捡拾石头扔砸,至小鑫炫沉入水中。

  4月14日,刘和明指使堂弟购买手机卡,后向小鑫炫父母发送勒索短信,要求支付15万元赎金。

  4月18日,小鑫炫的尸体在德化初溪水库被发现。

  4月21日,刘和明和刘笃峰相继落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许茵茵 见习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厦中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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