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成员违法群主该当何罪?专家详解群主责任“6问”

海峡导报   2017-10-13 10:49

­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从10月8日起生效。《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  群主违法,该当何罪?群成员有哪些违法行为,又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针对这些问题,昨日,导报记者采访了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和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舟雄律师,请他们为读者解疑释惑。

­  黄舟雄律师提醒说,群主既然建立了群组,就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至少对群里发布的信息都要看,不能不管不问,以便及时甄别、提示,发现和制止违法信息。有些群主很活跃,建了好多群,但分身乏术,管理缺失,难免会出纰漏。虽说不像有些网友戏称的要通过司法考试才敢当群主,但学习跟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必要的。

­  1问:群主“担责”担什么责?

­  黄健雄教授:“群主担责”究竟包括哪些责任?新出台的《规定》总体思路均是要求网络平台创建者、群组发起者、管理者等,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要担当公号及群组运营安全防护、信息审核管理等责任。

­  有人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理解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对《管理规定》的误解。实际上,这个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中发布的信息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责任。所谓“谁建群谁负责”,应该是谁建群谁负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  群主的管理责任不同于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群主的管理责任既包括服务群内成员的义务,也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

­  根据我国的法律,只有在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自己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群主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网络互动中经常出现一些“过激言语或者粗俗言语”,其中有的语言可能已经涉嫌侮辱他人,违反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的甚至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2问:群组禁止传播哪些信息?

­  黄舟雄律师:依照我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群组是互联网的组成部分,群主、群成员理应遵守。

­  3问:群主或群成员违法,该当何罪?

­  黄舟雄:群主或群成员若违法,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关键是看其所实施的行为究竟违反了什么法律。例如:网络诽谤行为,如果不具有“严重”情节,那么他要承担的就是治安责任,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治安行政处罚;如果诽谤行为情节严重,那么有可能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  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网络犯罪有可能触犯的罪名,通常有盗窃、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罪名。

­  4问:网络寻衅滋事,如何量刑?

­  黄舟雄:根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共两种类型: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二是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5问:网络诽谤,该怎么判?

­  黄舟雄:根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网络上实施诽谤犯罪的有三种类型: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的;三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  诽谤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6问:《规定》会有什么影响?

­  黄舟雄:近年来,各种各样的互联网群组发展迅猛,良莠不齐,但有关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规范却滞后,因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根据上位法《网络安全法》专门制定了群组服务管理规定,首次详细规定了互联网群组各方的义务和责任,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使用者(群主、管理员、群成员),也包括网络平台,例如:微信、QQ、微博、贴吧、支付宝群组等等。网络空间不是法律的避风港,相信这次新规定的出台,定会引起各方的重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促进网络群组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  典型案例

­  微信群里开赌该当何罪?

­  在微信群里开赌场,该当何罪?不久前,同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群赌博的新型案件,最终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三人八个月到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  经查,2016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林某伙同胡某,以林某位于同安区的出租房为据点,准备进行网络赌博。后来,林某又纠集洪某以20%的股份入股,合伙进行网络招赌,并雇佣被告人郭某,通过微信群进行拉人、投注等操作,以押单双、大小等“幸运28”的赌博方式,接受25名不特定人员下注参赌。他们每一次参赌金额以微信红包或转账形式计算,累计赌资18万多元。

­  群里发淫秽视频怎么判?

­  此前,还有一名男子因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布淫秽视频牟利,被湖里区人民法院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被告人吴某是一名“90后”小伙,他自2015年3月份以来,通过手机建立微信群,在该微信群发布色情淫秽视频163个,并通过微信红包向加入该群的人员收取会员费,累计达2000余元。

­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163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群成员犯错群主被处分

­  2016年6月27日,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上街游行,聚集请愿,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  最终,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某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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