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还钱 担保人代还116万元还能追偿吗?

海峡导报   2017-09-29 08:50

­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代还116万元,还能不能追偿?担保人刘先生将借款人和其他4名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大家平均分担代还的债务。

­  近日,集美法院针对这起担保人追偿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另外4名担保人担责,分别向刘先生承担五分之一份额的责任。

­  集美法院查明,早在2014年4月,王某夫妻作为借款人向厦门一家银行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当时,刘先生与连某、林某、张某、李某等5人作为担保人,共同在《保证借贷合同》上签字,承诺对上述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  然而,2015年4月借款到期后,王某夫妻尚欠银行148万元的本金未还。银行因此起诉到集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夫妻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包括刘先生在内的5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笔借款系王某夫妻共同债务,刘先生等5名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集美区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王某夫妻向银行还款,刘先生等5名连带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刘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后来刘先生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向银行先期支付了25万元。

­  刘先生代还款25万元后,就这笔款项多次找王某夫妻追偿未果,近日就为此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妻还款,并要求连某等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先生及连某、林某、张某、李某为本案借款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因此刘先生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就代偿的款项及利息损失向借款人王某夫妻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另外4名担保人进行分担。因未约定内部分担的比例,故刘先生未能向王某夫妻追偿的部分应由5名保证人平均分担。

­  此外,本案判决后,刘先生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又陆续向银行还款91万元。刘先生再次向集美法院起诉,向王某夫妻及连某等4名担保人追偿其已代偿的91万元。目前,这起91万元的追偿案件仍在审理中。

­  法官说法

­  连带保证人共同分担还款

­  法官说,在实践中,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时,一般都会由两个以上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其中一个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的情况下,该担保人能不能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呢?我国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  因此,如果其中一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可以向主借款人追偿,同时就主借款人不能偿还的部分还可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分担。(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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