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摄影师告赢林志颖获赔34.5万 状告林志颖原因揭秘

海峡导报   2017-09-09 08:34

­  林志颖发微博图片侵权

­  今年2月22日,导报曾报道过这一案件。

­  2013年8月25日,为庆祝粉丝量达到2100万,林志颖发了一条新浪微博,并配以PS图片。原图摄影作品《中华男儿》,PS后,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了林志颖的头像,同时,还对作品进行了裁剪并配上文字,“2100万粉丝礼物提前来啰!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

­  这张被PS的《中华男儿》图片就是朱庆福的作品。朱庆福是福建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曾被评为厦门市特区建设“青年突击手”。

­  当时,朱庆福表示:“林志颖的行为致使该作品被严重娱乐化、作品表达的创作思想遭到严重曲解,与作者透过原作品想要表达的民族气节、民族精神的严肃主题背道而驰,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  这正是朱庆福状告林志颖的原因。

­  曾在微博上发致歉声明

­  林志颖收到朱庆福的起诉后辩称,已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

­  林志颖方面的说法是,林志颖使用的这张配图,在他发布涉案微博时已经广泛流传,并非他修改,也并非林志颖原发,他只是认为有意思将其转载到微博中;朱庆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和声誉受到损害,林志颖认为朱庆福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金额均过高。

­  法院判决赔偿34.5万元

­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庆福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朱庆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

­  而林志颖在其个人微博中发布了涉案微博配图,并对作品进行了裁剪,将涉案作品中间面朝镜头的主要人物形象的面部更改为林志颖个人面部形象;且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微博平台传播,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也未为朱庆福署名,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  对朱庆福要求林志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000元,合计34.5万元。

­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后,朱庆福表示满意,认为自己的合理诉求得到维护。在他看来,这意义非凡。“现在网络侵权非常严重,很多摄影人的作品被侵权,又苦于找不到依据,都深感无奈。”朱庆福表示,通过这个案件,为作品网络侵权做了一个标杆性的借鉴,希望更多的摄影人面对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一定要敢于维权。(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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