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公司工会主席休产假 收到公司辞退决定

台海网   2017-06-02 09:38

­  工会主席林女士休产假时,收到了公司的辞退决定,为此,她将老东家告上法庭。昨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  林女士入职厦门某科技公司已多年。刚入职期间,她担任行政商务主管。她和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到2016年12月31日止。

­  两年多前,林女士开始兼任公司工会主席。2015年10月8日起,她开始休产假。没想到,就在她休产假期间,公司作出辞退她的决定,理由是她存在“迟到、早退、旷工、侵占公司财产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  林女士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都没有支持林女士的诉求。

­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告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林女士存在迟到、早退、旷工和侵占公司财产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公司解除与林女士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法官说法

­  开除“违规员工”须符合三个条件

­  在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须符合三个条件: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的违规行为存在而且达到严重程度;解除程序合法。

­  其中,最容易发生争执的是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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