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醉驾,有望免刑?最高院出台指导意见规范醉驾量刑

台海网   2017-05-21 08:10

­   今后,醉驾不再一律入刑?如果醉驾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其中关于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特别引人关注。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当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  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对此,《意见》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该《意见》一经发布,随即引发热议。有人担忧,这个口子一开,是否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破一个大洞”,从而违背当初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

­  应该如何理解最高院这次的量刑意见?今后“醉驾一律入刑”是不是真的要“松动”?什么样的醉驾算得上“情节轻微”?还有,隔夜醉酒再驾、酒后停车场移车等行为,今后是否可以不入刑?

­  针对这些问题,昨日,导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刑法专家和律师。多数专家认为,“醉驾一律入刑”的刚性条款有了微调,一些情节轻微的行为今后确实有望不入刑,但这不是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司法理性的回归。

­  据了解,浙江、天津等地此前已开始针对规范醉驾量刑出台相关文件,浙江的规定明确了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有所放宽。

­  问:醉驾量刑,为何要调整?

­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吴晨楠律师:最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对“醉驾一律入刑”进行松绑,而是在尺度上进行微调,让该法律规定变得更加规范化。对醉驾行为从严执法的合理回归,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从司法资源的角度来说,大量的醉驾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把“醉驾一律入刑”进行规范处理,有利于让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  从法理上来说,在所有的犯罪行为中,“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只是一种潜在“可能性”,当这种可能性转化成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时,则会有“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加严厉的罪名来规制。相对于其他严重暴力型刑事犯罪而言,“醉驾”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显然是属于较轻、较小的。所以,如果行为人仅仅只是醉酒后驾车,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醉驾者认罪、悔罪,对其从宽处罚,是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新闻推荐

频道推荐
  • 省市重点项目加速推进 一季度厦门552个项目
  • 找寻历史记忆,弘扬“文龙精神”!专家齐聚
  • 苏迪曼杯羽球赛上午在厦开启战幕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