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出炉 今年6月1日起实施

台海网   2017-05-09 09:02

­  昨天,导报记者获悉,厦门市发改委正式制定出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此次发布的《关于制定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明确,依照此次制定的标准,床位费标准单人间3600元/月·人·床;双人间2000元/月·人·床;三人间1400元/月·人·床;四人间1200元/月·人·床。

­  护理费标准方面,依照所需护理等级不同进行收费。其中,三级护理400元/月·人;二级护理1000元/月·人;一级护理2200元/月·人。

­  本次价格调整后,床位费和护理费系最高指导价,允许下浮,不得上浮。各级公建公营养老福利机构可结合托养老人实际护理需求,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细化同级多档护理收费标准。

­  针对特需护理,由养老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护理服务需求,与养老福利机构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特级护理等相关特需服务项目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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