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七部门联合发通知:新建设施应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厦门晚报   2017-03-17 18:10

­  社会主体建停车设施找谁受理,申请材料有哪些,有哪些注意事项……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已经有了答案。

­  记者昨天从市建设局获悉,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等7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社会主体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的相关工作。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  市建设局介绍,现在通知刚刚印发,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还可跟市停车产业协会咨询,他们可以协助社会主体设计策划项目,方便有需求的社会主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  【受理部门】

­  建停车设施不得改变原绿地率

­  可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  建设停车设施的场所包括利用自有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腾出的空间以及利用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需要提醒的是,建设停车设施不得改变原有绿地率。

­  该通知要求,社会主体申请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项目,由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也就是说,具体找各区建设局申请。

­  按照通知要求,社会主体申请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项目,由其自筹资金建设。停车设施建设后向社会公众开放且符合政府资金补助条件及相关要求的,可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资金补助。

­  【申请事项】

­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三大类

­  新建设施应有或预留充电设施

­  社会主体若想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到底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该通知也已明确写出。具体来说,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三大类:

­  一是申请报告。需说明项目用地位置和面积、权属关系。项目经办人应持申请人同意由其办理申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由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或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代建筑区划全体业主办理申请手续的,应持有本建筑区划内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授权同意由其代为申请的书面证明材料。

­  二是用地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市政府核发的原建设用地批文及红线附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原土地出让合同与其补充合同)。

­  三是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初步选址、可行性初步分析(包括日照、建筑间距、退让红线、出入口设置、绿化、海绵城市建设、停车需求、停车设施使用性质等内容)、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土地利用、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按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办法执行)等。

­  该通知明确要求,新建的停车设施应按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应兼顾人防设施。

­  【征求意见】

­  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进行公证

­  有异议可自行协商或找街道办调解

­  若是碰到以下情况,申请人应将有关事项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并进行公证或法律见证:

­  1.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应事先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并取得同意;

­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将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涉及不动产权质押的,应征求质押人意见,并取得同意;

­  3.在建筑区划内建设或将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的,应取得本建筑区划内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业主对建设停车设施存在异议的,由申请人与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辖区街道办的调解下协商解决。

­  【审批监督】

­  申请项目应在网站公示7天

­  需集中研究的进行联评联审

­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材料,应同时在市建设局网站和各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项目材料连同公示结果提交到厦门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各区相关部门或辖区市属部门的预审意见。

­  该通知明确,为了简化审批流程,对于有必要集中讨论研究的项目,组织各区发改、市政园林、公安交管、人防等相关部门以及市规划、国土分局对项目初步选址、可行性初步分析、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等相关方案进行联评联审。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上述相关部门项目预审意见形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区级政府上报市土管办、土管会研究确定。

­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部门预审或市土管办、土管会研究明确的意见,出具具体项目建设预审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  街道办对辖区内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的社会主体开展的征求意见工作以及相关告知工作等群众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协调。

­  【立项验收】

­  要按投资建设模式进行备案

­  机械式停车设施要监督检验

­  预审同意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由申请人持申请报告、用地权属证明和项目预审方案及相关意见,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立项、施工、验收等审批手续。

­  规划审批:由辖区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出具规划意见函。

­  用地审批:由辖区用地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或签订补充合同。

­  立项审批:由辖区发改部门按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模式,进行备案。

­  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  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向辖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竣工验收及备案:申请人对停车设施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机械式停车设施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竣工验收、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产权归属】

­  非单一产权的停车设施

­  归全体业主共有

­  该通知还明确了社会主体建设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停车设施,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非单一产权的停车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

­  社会主体建设停车设施用于经营的,应依法进行备案,停车信息应实时向市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数据。

­  【四大类】

­  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

­  自有非住宅用房均可改建

­  -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  -二企事业单位申请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

­  -三是建筑区划业主申请利用建筑区划内合适场所建设停车设施;

­  -四是非住宅用房所有人申请将自有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

­  【激励政策】

­  建设两层机械式停车设施

­  符合条件可免办审批手续

­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该通知明确,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符合条件可免于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应在出具的项目预审或联评联审意见中予以明确。(厦门晚报记者 王绍亮 通讯员 吴界牧 林佳荣 图/刘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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