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冒牌内裤 贸易商也要赔法院判决

海峡导报   2017-03-11 09:42

­  生产商制造假名牌要承担侵权责任,贸易公司出口假名牌同样也要赔。昨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一起贸易公司因出口6000件假“NIKE”内裤,被判构成侵权赔偿5万元。

­  海关查

­  获6000件冒牌“NIKE”内裤

­  经查,这批假货的货主在泉州组织生产了一批涉及各个品牌的假内裤,包括“耐克”和“阿迪达斯”等名牌。货主在生产假名牌后,再通过货物代理购买货柜,从厦门海关出售到阿联酋迪拜等地。在出口抽查的时候,被厦门海关查获。

­  厦门海关在查验时发现,这些货物中有6000件内裤上标有耐克的钩图形标识。经与耐克公司确认,上述内裤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海关依法予以扣留,并作出了行政处罚。随后,厦门海关向耐克公司发出《侵权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确认已经对被告贸易公司做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案发后,这些假货的货主吴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晋江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耐克起诉

­  被告侵权应赔49.9万元

­  近日,因生产商跑路,原告耐克公司状告申报出口的贸易公司。耐克方面认为,耐克公司应追究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巨额经济损失。同时,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对耐克公司的商标声誉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耐克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贸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9.9万元。“假货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我们也是受害者!”法庭上,被告贸易公司喊冤说,自己并非实际货主,也不是实际侵权人,是在被公安部门通知去配合调查时,才知道有人以自己公司名义出口申报侵权产品。

­  贸易公司还说,其从晋江市公安局了解到,案涉货物是吴某以申请人名义申报出口的。而且,本案的发生是吴某的侵权犯罪行为导致的,应当由吴某对本案承担责任。

­  一审判决

­  贸易公司赔偿耐克5万元

­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贸易公司侵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  法官说,被告贸易公司未经耐克公司许可,在其出口的6000件内裤上分别使用“NIKE”标识,其行为已侵犯了耐克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虽然贸易公司答辩称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却承认在进出口货物代理业务中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犯罪分子利用该公司的进出口资质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陶小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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