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方 离婚后前夫挪走卖房款

海峡导报   2017-02-25 09:08

  离婚时,双方约定好房产归女方;但是,离婚卖了房子以后,前夫却悄悄将300多万元卖房款挪走。近日,市民陈女士为此状告前夫张先生,她要追讨被挪走的卖房款,还索赔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先生归还挪走的300多万元购房款。

  埋隐患

  房子分好不过户 还用前夫的银行卡

  陈女士今年49岁,她的年龄比前夫张先生大了好几岁。他们二人,早在2014年就协议离婚了。

  离婚时,二人经过协商,决定儿子交给陈女士抚养,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归陈女士及儿子所有,并由张先生继续偿还房子的贷款。

  但是,离婚之后,为了节省税费,房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因此埋下了隐患。

  去年,陈女士决定把这套房子卖了。她与前夫商量,前夫也表示愿意配合。于是,去年3月底,陈女士以“出售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来卖房。最终,他们与买房者、房屋中介签下《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子以658万元的价格出售了。

  成交后,600多万元的卖房款汇入张先生名下的银行卡。

  动手脚

  前夫注销银行卡 将300多万元转走

  据陈女士说,这张银行卡是前夫以前就交给她保管使用的。所以,卖房的钱到账之后,他们先拿出一部分还清了银行的按揭款,然后,陈女士拿出其中的300万元用于理财投资,剩下的320多万元仍存在卡中。

  不料,令陈女士意外的是,次月,她发现这张卡被前夫办理了注销,卡里的钱也被转走了。陈女士认为,房子在离婚时已经协商好了归属,卖房所得是她的钱,要求前夫归还。

  在法庭上,张先生对陈女士的陈述没有异议。他告诉法官,300多万元被他用来购置了几辆出租车,已经所剩无几。

  判决:

  前夫归还卖房款 精神损失费不支持

  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先生向陈女士支付300多万元。

  法官分析认为,陈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决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而张先生将陈女士的售房款挪作他用,违背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因此,对陈女士要求张先生返还售房款的诉求予以支持。不过,由于陈女士索赔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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