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醉驾肇事 法院:危险驾驶罪共犯

台海网   2017-02-22 11:43

­  因为一次教唆,引发一场事故。教唆少年醉驾,该当何罪?

­  昨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教唆醉驾引发的刑案。最终,教唆者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  一次教唆,引发醉驾事故

­  教唆者小吴和醉驾者小蔡同在厦门一家公司工作。案发时,小蔡17周岁,而小吴21周岁。

­  2016年5月16日9时许,两人一起出去吃饭,其间喝了不少酒。饮酒后,小吴明知小蔡没有驾驶资格,而且已经饮酒,仍然教唆小蔡开车。

­  刚开始,小蔡不敢开,但小吴很是“热心”,他主动发动这辆小客车,还帮忙放开小客车手刹,并告知小蔡车内油门和离合器等设置。

­  在小吴的协助下,小蔡在明发商业广场通道前路段由西往东方向倒车,结果车尾与被害人范某所驾驶小车正面相撞,造成车辆损坏。

­  一审判决,教唆者被拘役

­  经检验鉴定,小蔡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5.2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蔡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  案发后,被告人小吴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与小蔡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吴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他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而17岁的醉驾者小蔡因为当时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而且有自首情节,获免予刑事处罚。

­  说法

­  为什么他能获得缓刑?

­  法官分析认为,被告人小吴教唆并协助无驾驶资格的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小吴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他判处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宣告缓刑。

­  “教唆醉驾肇事,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除了交通事故责任者外,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取得运行利益的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具有教唆、帮助行为或者存在过错,也照样难辞其咎。(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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